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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迪克条款全部内容

文章出处:广州市沛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发表时间:2018-12-5 10:37:15

菲迪克条款全部内容

FIDIC合同条件概述 

“FIDIC”一词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INGENIEURS - CONSEILS)的缩写。 

FIDIC条件的标准文本由英语写成。 

FIDIC合同条件第一版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于1957年颁布,1963年FIDIC合同条件第二版、1977年FIDIC合同条件第三版、1987年FIDIC合同条件第四版相继问世。 

目前使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一般分为协议书、通用(标准)条件和专用特殊条件等三大部分。 

(一)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白皮书) 

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由协议书、标准条件(第一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第二部分)等组成,计44条。并通过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应用指南加以具体指导。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应用指南由第一章引言、第二章白皮书——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计44条)、第三章白皮书——附加讨论、第四章附件A——服务范围、第五章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第六章附件C——报酬和支付、第七章授权范围及其制定等组成。 

(二)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 

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包括: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合同;(2)雇主;(3)雇主代表;(4)承包商;(5)设计;(6)职员与劳工;(7)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8)开工、延误和暂停;(9)竣工检验;(10)雇主的接收;(11)竣工后的检验;(12)缺陷责任;(13)合同价格与支付;(14)变更;(15)承包商的违约;(16)雇主的违约;(17)风险和责任;(18)保险;(19)不可抗力;(20)索赔、争端与仲裁。 

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与协议书格式等。 

(三)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 

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包括: 

序言——序言对由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的条款所要求的详细细节作了规定。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及解释;(2)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3)转让与分包;(4)合同文件;(5)概述;(6)承包商的义务;(7)业主的义务;(8)劳务;(9)工艺和材料;(10)工程、运送或安装的暂停;(11)竣工;(12)竣工检验;(13)验交;(14)验交后的缺陷;(15)变更;(16)设备的所有权;(17)证书与支付;(18)索赔;(19)外币和汇率;(20)暂定金额;(21)风险与责任;(22)对工程的照管和风险的转移;(23)财产损害和人员伤害;(24)责任的限度;(25)保险;(26)不可抗力;(27)违约;(28)费用和法规的变更;(29)关税;(30)通知;(31)争议与仲裁;(32)法律及程序。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1)概述;(2)A项;(3)B项;(4)投标保函;(5)履约保函;(6)变更命令;(7)移交证书;(8)缺陷责任证书;(9)缺陷责任保函;(10)最终支付证书等组成。 

第二部分的A项用于说明在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中规定的变通解决方法。除非第二部分的A项规定了变通解决方法,否则将采用通用条件中的规定。 

在A项中还要涉及履约保证、有关图纸和设计的批准方法、支付以及仲裁规则等款项。 

第二部分的B项可用于补充特别工程项目所需要的,而A项中尚未作出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专用条件。 

(四)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包括: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通用条件:(1)定义及解释;(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3)转让与分包;(4)合同条件;(5)一般义务;(6)责任的分担和保险的义务;(7)业主办理的保险;(8)承包商的其他义务;(9)劳务;(10)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11)暂时停工;(12)开工和误期;(13)缺陷责任;(14)变更、增添和省略;(15)索赔程序;(16)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7)计量;(18)暂定金额;(19)指定的分包商;(20)证书与支付;(21)补救措施;(22)特殊风险;(23)解除履约;(24)争端的解决;(25)通知;(26)费用和法规的变更;(27)货币及汇率;(28)可能使用的补充条款;(29)投标书;(30)附件。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与第二部分(专用条件)一起构成了决定合同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条件。 

第二部分中的条款需特别注明: 

1.凡第一部分的措词中专门要求在第二部分中包含更进一步信息者,而第二部分没有这些信息,那么合同条件不完整。 

2.凡第一部分中有说到在第二部分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的地方,但第二部分若没有这些信息,合同条件仍不失完整。 

3.必须增加工程类型、环境或所在地区条款。 

4.所在国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第一部分所含条款有所变更,则在第二部分加以说明。 

(五)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第1版于1994年颁布,与1992年再次修订重印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配套使用。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包括: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及解释;(2)一般义务;(3)分包合同条件;(4)主合同;(5)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6)现场工作和通道;(7)开工和竣工;(8)指示和决定;(9)变更;(10)变更的估价;(11)通知和索赔;(12)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3)保障;(14)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15)保险;(16)支付;(17)主合同的终止;(18)分包商的违约;(19)争端的解决;(20)通知和指示;(21)费用及法规的变更;(22)货币及汇率。 

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附报价书及协议书格式)。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通用条件和特殊应用条件与对应的条款编号相联系,共同构成了决定分包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分包合同条件。 

为适应每一具体的分包合同,特殊应用条件必须特别拟定。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旨在为各个条款提供适宜的选择方案以帮助进行此项工作。 

在第二部分中的条款,需特别注明: 

1.凡第一部分措词特别要求在第二部分中包含进一步的信息,而第二部分如果没有这些信息,那么分包合同条件不完整; 

2.凡第一部分中的措词提到在第二部分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但第二部分若没有这些材料,合同条件仍不失为完整; 

3.分包工程的类型、环境或所在地区,要求须增加的条款(如分包商由雇主指定的情况); 

4.所在国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第一部分所含条款有所变动。此类变动应如此进行:即在第二部分中说明第一部分的某条款或删除某条款的一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况给出适用的替代条款,或者条款的替代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