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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包干合同与综合单价合同的区别与利弊

文章出处:广州市沛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发表时间:2018-12-5 9:06:33

合同包干价分为两种:一种为总价包干,也称为一口价,固定合同价;另一种是单价包干。这两种形式的目的是建设单位为了简化管理程序,便于控制成本和结算。 

总价包干: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1、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和工程范围十分明确。

2、可调总价合同: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料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工期相对较长。

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在发标是提供给投标单位施工图纸和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范围内依据施工图纸进行预算和报价。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在比总价的基础上选择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拿到中标通知书后,和业主签署总价包干合同。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在没有业主出具设计变更或材料变更(包括材料型号,品牌,质地等)的情况下,最终结算价格就是合同价格,不会有任何追加签证。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施工单位,你中标后,发现你们在报价过程中漏报,少报,不好意思,业主是不会为你做任何追加,损失全部由你们公司承担。 

单价包干:是在合同没有执行完毕之前,业主的追加,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所设计的合同范围以外的部分均按合同报价的单价为准,数量按事计算。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单位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

合同包干价的优势:

1、 方便控制成本。很明显固定价格后,施工单位追加很难找到依据,方便业主控制成本; 

2、 利于决算。 

3、 防止业主人员参与营私舞弊。开口合同所有工程量需要业主主管确认,留下很多营私舞弊空间,包干合同有效的防止这一现象。 

合同包干价的不足: 

1、要求报价审核人员要有足够的能力。如果审核人员经验不足,往往找不到报价的漏项,会给将来的施工造成不利的影响。 

2、施工过程的管理变得相对困难。为什么?施工单位也是独立核算单位,对利润的追求很正常。但是在投标过程中,业主评标的依据往往是总价合同价,不关心你报价的子项,造成漏报,少报。但是施工单位对漏报,少报部分又不能不做,自己利益没有保障,能免产生情绪。另外有很多报价单位,为了中标,故意少报漏报,造成业主判断失误,给项目操作造成困难。 总之,所有的报价都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否则在项目执行中肯定遇到麻烦。

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利弊

1、总价合同

对于业主方,当然希望以固定总价包干方式签合同,这样风险低、双方结算简单省事。而承包商则承担着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除了有重大设计变更,一般合同价不予调整。合同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的机会也较少。这种总价合同的结 算依据是:投标总价+索赔+鉴证(很少)。

2、单价合同

采用综合单价合同这完全不同,业主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价的风险。索赔、鉴证的金额有时很巨大(当投标价很低,毫无利润可言,承包商往往在这两方面找茬)。结算方式是:以完成工程量*单价+索赔+签证。结算的依据是已完成工程量而不是施工图工程量。这是总体方面,里边还有很多细节。采用这种方式承包商盈利较多、纠纷也多,结算麻烦,常常也拖很久。


案例:

某承包商中标承建一厂房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承发包双方选用了新版示范文本为合同文本。在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金额2320万元。在专用条款第23.2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即为招投标中的中标价格。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发包人委托有审价资质的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为准)。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根据“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之约定,编制并向审价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但是在审价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就该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故本合同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承包方认为,双方约定的是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由于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与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大不一样,后者比前者的结算款要高10%。因此,对于承包商而言,如果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尚有盈利,否则,必然会亏损;对于发包方而言,如果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可以节约10%的成本。因此,双方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究竟为单价包干合同还是总价包干合同争执不下。于是,双方并审价单位共同至本律师事务所咨询。经笔者为他们详细分析,发包方、审价单位最终同意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承包商因此而获得承包该工程应得的利润。


为什么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而不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呢?

实际上,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2款约定的三种合同价款确定方式系《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七条中规定的三种工程价格类型。即: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该规定中的工程价格、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均系新概念。

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工程价格构成第1款“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之规定,工程价格实际上就是指通常所称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由直接费、综合间接费、利润、开办费、其他费用、税金组成),即工程价格中之“价格”指“造价”,是量和价的结合概念。但是,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及其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是否指“造价”呢?

我们认为,因工程价格与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是同一层次的概念,故这些概念中的“价格”应理解为“造价”。但是,这个合同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并非指“造价”,只能理解为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否则,该定义条款就犯了“造价”系“造价”之循环定义的错误。 同时,我们不妨将上述“价格”分别替换成“造价”及“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则《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变更为:“工程造价的分类。

(一)固定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

(二)可调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

(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造价。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显然,《暂行规定》将工程价格分为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三种类型,系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固定价格、可调价格仅考虑了价的因素,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却不但考虑了价的因素,而且考虑了量的因素。因固定价格合同仅考虑了价的因素,故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量的不同约定决定了合同的不同类型,如果双方约定在图纸不变的情况下,工程量不作调整,则合同应为总价包干合同,否则应为单价包干合同。

本案中,承发包双方既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又约定了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案所涉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通过该案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新版示范文本中确定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划分标准不一。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合同仅考虑了价的因素而没有考虑量的因素,如果承发包双方不对量进行约定,则双方因对量没有约定而产生纠纷;如果承发包双方对量进行了约定,双方又会因对固定价格的理解不一而产生纠纷。因此,这系新版示范文本的缺陷之一。

为了纠正这一缺陷,我们建议承发包双方在采用新版示范文本时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删除该通用条款,并对合同价款确定方式进行重新约定,比如首先约定单价是否可以调整、及调整方法,然后再约定图纸不变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及调整方法。